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6972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和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太平社区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GCNMXD。
法定代表人:**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7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和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和安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大足区和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