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272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2日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97号4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无法送达,亦未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