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211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葛洲坝支行xxxx账号中13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葛洲坝支行xxxx账号中13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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