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5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B栋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建设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