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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3民初1523号
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宁
书记员 王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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