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74号
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新郑市郭店镇轻工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267252714。
法定代表人:杨尚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北段东、创业路北华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HMN821。
法定代表人:李昊磊。
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58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51849.1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