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5655号
原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毛条厂路赢科大厦707--708。
法定代表人:田美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9-B-1001-A。
法定代表人:李永鹏,总经理。
原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中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卢立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景洋
书 记 员 魏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