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1262号
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B-1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3615XM。
法定代表人:李永鹏,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高科技产业园区丽港园港盛时代招商中心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5521X6。
法定代表人:张相如,经理。
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