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786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9-B-100-A。
法定代表人:李永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凡,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杨秋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7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质保金32950.45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312元。共计33332.4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9月24日、1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被执行人已不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传统查控;
4.2021年12月2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标的33332.4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3332.45元及利息,2021年12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