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3988号之一
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9-B-1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3615XM。
法定代表人:李永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高科技产业园区丽港园港盛时代招商中心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5521X6。
法定代表人:张相如。
被告:天津市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168号总部经济产业园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274964308。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久隆街总部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2MB1B29825G。
法定代表人:武俊华。
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港汇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双港经济发展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31.5元,由原告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宏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