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3371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西北侧俊新中心2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4,222,643.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22,643.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