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3371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与泉旺路交口西北侧俊新中心2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4,222,643.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天津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222,643.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