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560号之一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结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紫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伟明。
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湖清。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1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6519.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敏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