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1号新时代广场附楼6楼。
法定代表人:曹伟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廷文,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杜金平,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王镜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集团)以及原审被告王廷文、杜金平、王镜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666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欧阳福生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州建筑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104民初46664号之二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2021)粤0104民初46664号案继续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主要的事实和理由:广州建筑集团基于《合作协议书》约定,诉请王镜杰、重庆建工集团、杜金平、王廷文返还广州建筑集团以商票方式支付的垫付款。因此,本案诉请内容与工程款无关,为普通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约定管辖,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2号裁定也确认此类型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越秀区法院继续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1.广州建筑集团诉请与工程款无关,本案为普通合同纠纷。2.根据(2020)最高法民辖12号民事裁定,最高院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适用范畴。3.《合作协议书》实质为挂靠合同,因该合同履行产生本案争议属于挂靠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适用范畴。4.王廷文作为重庆建工员工及内部承包人,其签署合同对重庆建工具有法律效力。5.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裁定移送错误。
被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广州建筑集团与杜金平、王廷文因履行《合作协议书》的而产生的纠纷,《合作协议书》是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争议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无实质关联,故对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本院不作审查。
在案证据显示,重庆建工集团与广州建筑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鉴于中国电子科技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与总承包人(重庆建工集团)就中国电科(成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项目一期一批次建设工程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重庆建工集团将承建的总包工程中的装饰及幕墙分部/分项工程委托广州建筑集团施工;分包工程地点天府新区双流片区东升社区1、4、5、6组、双巷社区1组中国电科(成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园区。2020年1月9日,广州建筑集团与杜金平、王廷文签订《合作协议书》,其中载明:一、合作内容为《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二、合作形式:1.乙方(杜金平、王廷文)需在接受广州建筑集团的管理和监督下,按《施工合同》内容(包括施工、包材料(含辅助材料)、包机具(含耗材)、包质量、包工期、包某1、包文明施工、包自身收口范围内的清理工作、包二次搬运、包验收通过、包某2保护、包管理费用、包利润等)和审定图纸要求组织人力,材料和机械设备按合同工期和质量目标以及确保安全地完成工程施工,由本工程所产生和引起的全部费用、债务以及违反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规定所发生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甲方单位的罚金由乙方全部承担,并由乙方自负盈亏。2.乙方工程结算方式: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下浮2.5%与乙方办理结算。3.本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第三方施工。如乙方擅自转包第三方施工,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由此引致甲方、建设单位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根据上述两份合同可知,重庆建工集团将其承包的总包工程中装饰及幕墙分部/分项工程委托广州建筑集团施工,广州建筑集团再将该装饰及幕墙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杜金平、王廷文完成。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杜金平、王廷文并未以广州建筑集团的名义完成合同义务,且《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广州建筑集团与杜金平、王廷文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划分,广州建筑集团与杜金平、王廷文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建设工程分包的定义,涉案《合作协议书》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因履行《合作协议书》而产生的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合作协议书》约定了“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故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福生
审判员 罗  毅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慧 娟
邓海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