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家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2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华家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大转湾佛山市广佛大转湾夹板装饰材料市场第五期D4座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2NYU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1号新时代广场附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044X6。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华家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2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设路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71262.02元。现佛山市华家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华家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设路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71262.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