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6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1号新时代广场附楼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程),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曾用名:**),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06号首层、104号首层02铺、104号二层02铺、106号03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鼎欢说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夏 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