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6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1号新时代广场附楼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程),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曾用名:**),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06号首层、104号首层02铺、104号二层02铺、106号03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鼎欢说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夏 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