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5936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4民初5936号
原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61718478,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00163784,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福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卓,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诉被告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张丛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4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25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550000元。针对此项目,原告方、被告方、项目总包方、项目设计院于2016年6月签署了“辅助车间PLC控制锅炉补给水控制系统技术协议”,此技术协议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技术协议和供货合同的要求针对项目进行了整体优化设计,并根据优化方案按期供货。原告方根据项目需求依约提供了调试、试运行、性能测试等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设备抵达现场后向原告支付2295000元货款,业主签发工程临时验收证书后向原告支付255000元质保金。原告按照约定将项目所需整套设备交付给项目总包方,并经总包方及总包方仓库签收。原告根据项目需求于2017年11月7日派专业技术人员入场,进行设备调试、试运行、性能测试,最终于2018年9月11日完成项目测试并正常投运,经现场项目部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项目部负责人验收合格。截止到2019年7月12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2091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04000元、质保金255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验收付款”204000元并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第三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第3.3条“验收付款”明确约定:在设备抵达现场后,由被告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验收并签字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外在质量与合同要求无误后,原告提交了下列1)、2)、3)文件且提交的文件符合被告的要求后,被告将办理支付手续:1)增值税发票;2)被告开出的设备开箱检验合格通知单;3)符合被告要求的付款申请单。事实上,原告提供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等均存在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情况,原告至今亦未整改,被告也未对其货物签字确认。且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开出设备开箱检验合格通知单。此外,原告未提交符合合同第3.3条第2)项规定的文件,也未提交符合被告要求的付款申请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验收付款”204000元并未达到付款条件。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质保金255000元也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该质保金。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第三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第3.3条“质保金”明确约定:质保金255000元在原告提交了下列文件且提交的文件正确,且被告验明原告履约保函覆盖本合同质保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被告出具的由业主签发的工程临时验收证书复印件;2)含合同总价10%的正式收据一份;3)符合被告要求的付款申请单。事实上,由于原告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业主至今仍不能正常使用,案涉工程至今未能进行工程验收。被告至今未收到业主签发的工程临时验收证书,更不可能向原告提交工程临时验收证书复印件。此外,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供含合同总价款10%的正式收据,也未向被告提交符合被告要求的付款申请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质保金255000元并未到达付款条件。三、法律未规定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原、被告双方亦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且由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原告违约在先,即使发生律师费、差旅费,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此外,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律师费、差旅费实际发生,原告更无理由要求任何人承担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原、被告双方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辅助车间PLC控制锅炉补给水控制系统技术协议》(以下简称《PLC系统技术协议》),载明:本技术协议是“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项目”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性能特点的说明,本技术协议包括锅炉补给水PLC控制系统(含工业废水远程I/O站)、汽水取样及化学加药PLC控制系统(两套)。该协议还载明:1、锅炉补给水处理PLC控制系统的控制范围包括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操作员站、PLC控制站、IO站、PLC电源柜等均布置在锅炉补给水处理控制室内;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设置远程IO站,布置在就地控制室内。2、水汽取样及化学加药PLC控制系统共设两套,分别用于两套联合循环的水汽取样及化学加药系统;水汽取样及化学加药PLC控制系统的PLC控制站、IO站分别布置在两套联合循环的电子设备间。天润公司通过PLC对上述各工艺系统实现自动控制。该协议还对设备规范作出如下要求:所有硬件是制造厂的标准产品或标准配置;所有功能相同的硬件设备必须统一型号以利于减少备品备件的型号和数量;所有设备能在强电场、强磁场和振动环境中连续稳定运行,能在环境温度0~50℃,相对湿度10~95%(不结露)的环境中连续运行。
《PLC系统技术协议》对天润公司的工作范围作出如下约定:1、按照工艺系统运行要求、本技术协议的规定和适用的工业标准,设计并组态锅炉补给水PLC控制系统(含工业废水远程I/O站)、汽水取样及化学加药PLC控制系统(两套);2、提供构成锅炉补给水PLC控制系统(含工业废水远程I/O站)、汽水取样及化学加药PLC控制系统(两套)所必需的全部软、硬件,并负责锅炉补给水PLC控制系统(含工业废水远程I/O站)、汽水取样及化学加药PLC控制系统(两套)内的接线、集成及提供与DCS的接口工作,负责其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的内部及其之间的设计和供货;3、达到本技术条件书规定的全部功能要求,进行控制系统软件的编程和调试;4、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时发运控制系统;5、通电启动和调试服务,直到所供控制系统达到全部功能要求。协议还对供货范围和所供设备清单作出了明确约定,并约定设备的交货以工程实际安装进度为准,交货地点为上海港或天津港。
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以下简称《PLC系统采购合同》),合同中对有关名词作如下解释:1、“总合同”是指安哥拉(下称业主)和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签署的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及附件);2、“合同设备”是指天润公司根据合同要求所提供的机器、装置、设备、物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3、“现场”是指业主用以建造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关的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4、“工程项目”是指总合同项下规定的由江南公司承包完成的工程项目;5、“服务”的含义是指由天润公司提供的与设计、接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测试、培训、设备验收直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等相关的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和技术澄清;6、“质保期”或“质量保证期”是指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具体是指从总合同项下规定的在工程完工后业主签发的临时接收证书之日计起,直到业主签发最终接收证书之日为止(该期限暂定为12个月及其可能的延长期);但考虑到采购合同的特殊性,此处“质保期”可以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并以两者之中的较早日期为准:A.从业主签发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起算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及其可能的延长期;B.从最后一批合同货物运交江南公司承运人之日起算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及其可能的延长期;7、“最终完工证书”是指根据总合同要求工程质保期满后由业主签发的对工程的验收证书;8、“临时验收证书”是指:当工程项目根据总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调试成功和试运行成功,且没有会中断或影响工程或合同设备安全及正常运行的缺陷时,业主为该工程项目签发的临时验收证书;9、“缺陷”是指天润公司因原材料、设计、制造工艺的错误或疏忽引起本合同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PLC系统采购合同》第一章约定供货范围按《PLC系统技术协议》执行;第二章约定合同总价为255万元,并附设备价格清单和分项价格表;还约定合同价格包括天润公司人员1人次往返机票、共计150人日现场服务费、签证费、保险费、现场发放津贴、人员休假等费用;当因江南公司的原因需要延长现场服务时间(即现场服务时间超过150人日),江南公司需提前提出申请并与天润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则天润公司根据合同保证按照江南公司要求派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合同内的服务,超出时间按照实际发生天数,以每人每天1300元的标准支付。
合同第三章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作出了如下约定: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5%即382500元,在本合同生效后天润公司提交了含合同总价15%的正式收据一份和符合江南公司要求的付款申请单后5个工作日内,江南公司将办理支付手续,支付方式为电汇。2、交货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5%即1402500元,在货物按合同规定时间运抵国内港口指定仓库后天润公司提交了下列文件且提交的文件符合江南公司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江南公司将办理支付手续,支付方式为电汇:1)货物发送至江南公司指定地点,江南公司的签收单;2)天润公司开具的合同总价55%的正式收据一份和一份以后保证会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的正式函件;3)与设备价格清单及分项价格表一致的售货清单(盖公章),如果货物分批发运,则分批提供清单;4)详细的装箱清单五份;5)由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五份;6)出口商品检验证书;7)规定的初步运行调试指导及维护手册;8)符合江南公司要求的付款申请单;9)江南公司要求天润公司提交的其它资料。3、验收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即510000元,在设备抵达现场后,由江南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验收并签字确认天润公司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外在质量与合同要求无误后,天润公司提交了符合江南公司要求的下列文件后,江南公司将办理支付手续,支付方式为电汇:1)按照江南公司要求开具的已装运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若增值税发票按照江南公司要求已经开具并获得江南公司确认,则天润公司提供已装运合同设备价格20%的正式收据一份;2)江南公司开出的设备开箱检验合格通知单;3)符合江南公司要求的付款申请单。4、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255000元,将在天润公司提交了下列文件且江南公司验明天润公司履约保函覆盖本合同质保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电汇:1)江南公司出具的由业主签发的工程临时验收证书复印件;2)含合同总价10%的正式收据一份;3)符合江南公司要求的付款申请单。
合同第四章对交货日期作出如下约定:本合同设备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详见交货计划表)。
合同第六章对技术服务和联络作出如下约定:1、设备和材料在现场安装调试期间,天润公司将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设备安装指导;待安装调试完成后,如果需要天润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天润公司应随时派遣人员到现场进行服务,直至对外工程质保期结束。待取得业主颁发的临时接受证书以后,如果江南公司认为货物不存在缺陷或不足,则双方应签署合同项下的验收报告。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合同所涉货物出厂验收有过多次邮件往来。
2017年3月20日,中国机械设备公司(CMEC)技术专工刘会文与江南公司电气工程师前往天润公司对PLC设备进行检验,期间发现如下问题:1、PLC柜体(触摸屏面板)油漆厚度未达到要求,目前天润公司已经补漆但是未报检就已经包装,如现场监理复测不合格天润公司负责重新补货;2、模块及继电器数量不够,天润公司未按照技术协议供货范围供货,并且没有进行设计变更擅自更改,天润公司负责按照技术协议供货范围补供,柜体内有足够空间扩展;光纤附件天润公司需按照供货范围供货;3、交换机品牌与供货范围不一致,由天润公司负责到现场更换;4、经天润公司核实隔离器127个用于江南公司PLC设备,剩余193个天润公司表示用于其他PLC系统并统计成表格,统计后汇报给技术刘会文工审核;5、浪涌保护器供货范围12个,实际供货6个,其余6个浪涌保护器天润公司表示用于其他PLC系统并统计成表格,统计后汇报给技术刘会文工审核;6、天润公司PLC系统实际发运设备与合同供货要求存在差异,按合同约定,原则上不同意发货;由于安哥拉项目工期紧张,总包方为了考虑工程进度,且天润公司以传真形式正式保证所发货物能够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综合考虑同意天润公司发货,但天润公司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整改和供货;差异表中补供货物,天润公司承诺按照CMEC要求的时间供货,同时天润公司负责PLC系统至项目现场后相关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如因天润公司供货的PLC系统在现场调试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将由天润公司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和处罚。
2017年7月6日、2017年10月27日,天润公司两次通过传真发函给江南公司催要交货款。
2017年10月31日,天润公司通过传真回函给江南公司,主要内容如下:“贵司10月31日传真已收到,现回复如下:1、关于贵司提出的争议问题,我司不认同。1.1我司提供的系统是根据实际需要完成的配置,点数和卡件差异是贵司实际的工艺设备与初设的不同,提供的实际的I0数发生变化造成的,这在工程项目中是经常性情况,我司只能根据提供的实际I0数进行配置,以满足实际系统需要。1.2即使交货时有分歧,但双方都本着大局,在CMEC的参与下,达成三方协议,双方签署了差异表,认同了差异表的处理意见,我司完成了实际交货。CMEC对此部分交货向贵司进行了足额支付,并未扣款或未付,充分说明我们三方对交货完成是统一认同的,贵司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或扣款完全没有理由,已经构成实质违约。……2、从交货至今已7个月过去了,如果贵司真有履约的诚意,相信我司多次上门协调贵司是完全有能力解决问题的,这已经是严重违约;2017年10月收到贵司转发CMEC需要我司人员赴现场传真,证明我司设备已具备支付到货款条件。3、贵司一再强调并承诺与CMEC主合同付款同步,我司与CMEC没有合约关系,本可以不理睬此项要求,但为了顾全大局,而未计较此项要求,但贵司既不按合同执行,也不遵守承诺要求,长时间违约拖延货款,给我司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安哥拉项目顺利执行造成阻力。基于以上贵司的违约行为,我司强烈要求:贵司按合同总金额支付齐全部货款即RMB1381415元,因此造成的经济和项目损失由贵司全部承担,我司保留法律措施保证相关权利和利益。”
2017年11月20日,江南公司在天润公司出具的《发票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天润公司开具给江南公司的增值税发票23张,总金额2550000元。
2017年11月27日,天润公司向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和江南公司出具了一份《PLC系统合同履行承诺函》,内容如下:我司承诺货物已按照合同及三方协议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发运,如该批货物在项目现场未清点到或有缺失,则江南公司有权按照实际交货情况扣除之前支付的全部或部分交货款,我司需立即补齐所有缺件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有);我司在此明确保证作为PLC系统设备的供货方,在现场调试及后期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缺件、供货错误、系统不匹配、编程软件及产品质量问题、现场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将由我司承担全部责任和处罚(如有)。
2017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厂建设和安装项目PLC供货、安装、调试合同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PLC项目三方协议书》),载明:1、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于2016年8月同天润公司签订了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厂建设和安装项目(以下简称“SOYO电站项目”)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框架协议合同(合同号:CMEC2014C8SOYO01-75),通过招标流程确定天润公司作为该项目采购的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设备(以下简称PLC)的供应商,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及其设备分包商需从天润公司采购用于该项目的PLC;2、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与江南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了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厂建设和安装项目汽水取样、化学加药系统、锅炉补给水、循环水处理供货合同(合同号:CMEC2014C8SOYO01-44),江南公司表示遵从框架协议要求从天润公司采购PLC设备;3、在框架协议的要求下,江南公司与天润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采购合同(合同号:16/016-CF2016102701)。
为了保证用于该项目辅助车间PLC设备能够顺利完成供货、安装和调试,三方在进一步沟通后达成如下协议:1、应天润公司要求,江南公司同意,在PLC设备抵达SOYO电站项目现场后,由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验收签字确认天润公司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外在质量与合同无误后,江南公司必须在收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PLC设备验收付款后的3日内将款项付给天润公司;如未按期支付,江南公司同意,天润公司在向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交江南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尚未付款的合理证明后,可以要求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直接付款给天润公司;江南公司同时同意,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接到该证明和要求付款函后,除必须履行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义务我外,就天润公司提出的付款请求,无需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即可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尚未支付给江南公司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并支付给天润公司;2、应天润公司的要求,江南公司同意,由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出具业主临时接收证书后,江南公司必须在收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支付PLC设备保留金3日内将款项付给天润公司;如未按期支付,江南公司同意,天润公司在向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交江南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尚未付款的合理证明后,可以要求中国机械设备公司直接付款给天润公司;江南公司同时同意,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接到该证明和要求付款函后,除必须履行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义务我外,就天润公司提出的付款请求,无需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即可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尚未支付给江南公司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并支付给天润公司;3、应天润公司要求,2017年3月20日三方协议上天润公司称已发货的设备(由于无法提供已发运证明),江南公司同意支付交货款,天润公司需向江南公司出具正式承诺函承诺货物已按照合同及三方协议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发运;如该批货物到现场未清点到或有缺失,则江南公司有权按照实际交货情况扣除之前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货款,天润公司需立即补齐所有缺件并依据天润公司和江南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和江南公司的损失;4、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在此明确提出,天润公司需配合现场开箱清点天润公司向江南公司供货的PLC设备,并且开始履行江南公司和天润公司签署合同项下的PLC系统配置调试服务工作;5、天润公司在此明确保证作为PLC系统设备的供货方,在现场调试及后期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缺件、供货错误、系统不匹配、编程软件及产品质量问题、现场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将由天润公司承担全部责任;6、江南公司和天润公司在此一致知晓并同意,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接到天润公司的付款函后,仅有义务对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是否已经向江南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进行审查;……8、天润公司在此明确知晓并同意,中国机械设备公司自主判定是否付款给天润公司的行为以及其后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和天润公司之间存在着任何契约关系,天润公司不得以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向其付款或拒绝付款为由,证明其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之间有任何形式或实质上的合同关系,并要求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现存或潜在的义务;9、同时天润公司向江南公司承诺并保证,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向天润公司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并不减轻或者免除天润公司在江南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天润公司对江南公司的义务;10、三方在此一致同意并承诺,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向天润公司的直接付款并不意味着天润公司提供的货物在数量或质量上已经符合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与江南公司、江南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标准;天润公司或江南公司不得以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已经支付相应货款为由,证明其提交的相关货物已经符合合同要求,或要求收货方减轻或免除供货方在相关货物上的保证责任或义务;三方分别且一致同意,本协议的效力将高于本协议签署前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与江南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与天润公司(如有)、江南公司和天润公司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备忘录、谅解函、修改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13、三方协议签订后,江南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天润公司支付交货款406736元。
次日,江南公司向天润公司支付交货款406736元。
2018年5月11日,接收单位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保管单位河北电建一公司在一份《SOYO电站项目工程设备开箱检验通知单》上签字确认,该通知单载明:“名称:锅炉补给水PLC柜、联合循环水汽取样及化学加药PLC柜等;数量:21;交接检查:经CMEC、保管单位现场检查,现场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箱单相符,质量完好。”
2018年9月11日,针对天润公司提供现场服务的锅炉补给水等PLC系统,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现场项目工程部和现场项目部签署了一份《现场技术服务报告》,该报告载明:“到场时间:2017年11月7日,离场时间:2018年9月12日;服务完成情况:1、锅炉补给水PLC已调试完毕并正常投运;2、综合水系统PLC已调试完毕并正常投运;3、油泵房系统PLC已调试完毕并正常投运;4、集控楼汽水取样PLC已调试完毕,炉水加药部分已投运,汽水取样部分未投运,逻辑已测试;5、电控楼汽水取样PLC已调试完毕,炉水加药部分已投运,汽水取样部分未投运,逻辑已测试;6、浮坞泵船PLC已调试完毕并正常投运;7、六套与DCS的通讯均已连接成功。存在问题和处理结果:1、工业废水脱水机未上电,但逻辑已测试;2、净水站脱水机远控操作已测试,待脱水机参数调试完毕后即可投运。遗留问题和原因:1、集控楼汽水取样2机架通讯卡不能工作,返厂维修后换上即可;2、浮坞泵站光纤被挖断,接通后将按提示将驱动激活即可;3、净水站混凝剂配药电动门(00GAA03AA018)有问题,待问题解决后将画面上的测试按钮关闭即可。”
2018年12月25日,天润公司通过传真发函给江南公司,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安哥拉PLC项目,2017年11月5日我司工程师赴现场进行调试工作,截止2018年9月14日我司工程师现场调试工作全部完成。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550000元,自合同签订后,双方货款往来情况如下:1、2016年11月我司收到预付款382500元;2、2017年4月我司开具全额发票2550000元;3、2017年8月我司收到货款200000元;4、2017年9月我司收到货款586085元(系银行电子承兑);5、2017年10月我司收到货款118000元;6、2017年11月我司收到货款406736元。截止2018年12月18日,我司共收款1693321元,除预留质保金255000元,贵司应付我司货款601679元。”
2019年5月10日,天润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再次向江南公司催要剩余货款601679元。
2019年7月12日,天润公司收到江南公司支付的货款397679元。
2019年7月18日,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张子超通过电子邮件发函给天润公司陈爱华,内容如下:“1、关于前期现场发生的问题我司能自行或按贵司提出方案解决的已经处理,部分工作仍需贵司服务人员到厂解决或验证。2、目前除通讯卡问题外,还面临1#汽机会在2019年7月20日左右重新启动,需要PLC部分配合,这也是要求贵司厂代7月20日前到厂的原因,因此服务时间取决于启动期间所暴露的问题及解决,按目前进度估计,PLC服务人员进场1个月内可解决完问题,这也取决于贵司的服务人员。另‘超期服务’的描述有误,我司已与贵司就服务工作,基于双方签订的《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框架协议合同》签订了《辅助车间PLC控制系统框架协议合同补充协议》,本次服务旨在履行合同义务,解决现场问题,不存在‘超期’一说;且目前合同内剩余的服务人日足以支持本次服务时间。3、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不是由国内主观臆断决定的,取决于现场暴露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速度,时间拖得越久越不利于现场问题的解决。综上,请贵司立即确定可派遣人员信息并进行签证办理、疫苗注射等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服务。1#汽机2019年7月20日启动节点在即,我司已不能接受因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变更、协调所带来的时间、速度影响,要求也已明确,请务必于7月18日下班前反馈满足要求的前往服务的厂代人员信息。”
同日,天润公司陈爱华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张子超:“来信收到,若本次服务时间超过一周,短时间内公司暂时安排不了合适的人员,请谅解。”
2019年8月6日,张子超向江南公司李兵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有关现场目前需PLC服务事项如下:1、用于化学取样加药的PLC通讯卡件更新件,在3月1日到货后,因在发货前未进行有效测试,致使新的通讯卡件安装后无法正常工作,目前一直由天润公司远程指导在处理,但是没有效果;2、工业废水系统:脱水机远方就地信号没有输出传至控制室画面(因脱水机远方和就地信号和设计院不匹配;3、净水站:脱水机逻辑存在问题,投自动启动时,输送泵和脱水剂计量泵在准备就绪信号出现的时候才启动,停机的时候需要先停输送泵和计量泵再停脱水机;干粉投加机高液位信号未传至画面;脱水机扭矩输出没有传至画面;4、化学水处理和加药系统:加药泵和仪表的连锁未做。
此后,因双方就剩余货款支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5月30日,在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网站上发布了一条企业动态《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项目即将投入商业运行》,主要内容有:安哥拉当地时间2019年5月19日晚20时19分,国机集团所属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SOYOI联合循环电站项目一号汽机顺利通过72小时连续满负荷可靠性实验。至此项目包含的四台燃机和两台汽机安装调试工作全部完成,SOYOI联合循环电站即将整体移交投入商业运行。
2019年7月25日,在国机集团网站上发布了一条企业动态《安哥拉总统若昂·洛伦索视察并高度评价SOYOI联合循环电站项目》,主要内容有: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由第八成套事业部EPC总承包,2015年12月开工建设,合同工期至2019年6月30日。在全体参建人员的精诚合作下,本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19日提前完成调试工作交付发电,成为我公司境外工程建设的又一典范。
2019年11月7日,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工程师刘会文通过电子邮件回函给天润公司:“返厂升级的电脑及卡件现场再次安装调试已经完成。目前汽水取样画面无数据的问题,在贵公司的指导下也已经恢复。”
2020年1月17日,江南公司李兵通过电子邮件发函给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张子超,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安哥拉补给水项目(主合同)+(PLC增补合同一)+(设备增补合同二)+(备件增补合同三)的验收20%款,贵司目前只支付了其中的60%,剩余40%验收款贵司一直没有支付(即合同总价的8%没有支付)。烦请贵司尽快安排支付剩余的验收款。”
2020年1月19日,张子超通过电子邮件回函给李兵,主要内容为:“关于安哥拉SOYO电站项目《汽水取样、化学加药系统、锅炉补给水、循环水处理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一(PLC设备)至补充协议三20%的验收款,目前除补充协议一(PLC设备)只支付了该部分验收款的60%外,其余部分剩余验收款正在办理支付中。补充协议一(PLC设备)由于在验收中发现部分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存在部分设备交货数量不足、交换机所供品牌与合同要求不符、16槽机架实际发货为12槽机架及软件未供货等事宜,因此我方未支付该部分剩余的40%验收款,不符项目详见附件。烦请贵方尽快按补充协议一要求修正供货差异并尽快提供未发货的设备及软件。”
再查明,2019年8月9日,原告天润公司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润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为本案纠纷提供代理服务,代理费为2万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9日向天润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万元的发票。
审理中,天润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要求持调查令前往中国机械设备公司调查收集下列证据材料:1、关于“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PLC工程项目”,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向江南公司已付款金额和未付款金额的详细情况;2、关于“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PLC工程项目”是否验收合格?
2020年1月17日,中国机械设备公司针对上述调查令所列第二个问题回复如下:“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无针对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项目PLC部分的单独验收证书,仅有业主颁发的项目临时移交证书。该移交为带缺陷临时移交,目前江南公司合同项下设备仍存在许多缺陷,未满足合同中数量、质量要求。”
此外,针对上述调查令所列第一项内容,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提供了13份《分包商江南公司付款申请单》和10份转账凭证,其中13份《分包商江南公司付款申请单》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10月18日申请支付合同总价26189911元(原供货合同22589911元+《补充协议一》360万元)的10%预付款即2618991.10元;2、2017年4月24日申请支付第一批发货设备(2867200元)和第二批发货设备(10161000元)实际发货值的60%到货款即7816920元;3、2017年5月3日申请支付第一批发货设备实际发货值2716700元的60%到货款即1630020元;4、2017年6月13日申请支付循环水处理设备实际发货值874611元的60%到货款即524766.60元;5、2017年8月3日申请支付循环水处理设备实际发货值8632550元的60%到货款即5179530元;6、2017年10月18日申请支付《补充协议二》合同总价(12550150元)10%的预付款即125015元;7、2017年10月18日申请支付《补充协议二》设备实际发货值896000元的60%到货款即537600元;8、2017年10月27日申请支付外购件(加药取样仪表)设备实际发货值1153750元的60%到货款即692250元;9、2019年2月15日申请支付《补充协议三》外购件(加药取样仪表)设备实际发货值147200元的60%到货款即88320元;10、2019年2月15日申请支付第三批设备实际发货值138250元的60%到货款即82950元;11、2019年5月11日申请支付《补充协议一》(化水PLC)设备验收款432000元(360万元×20%×60%=432000元);12、2019年5月11日申请支付设备验收款2878471.32元(23987261元×20%×60%=2878471.32元);13、2019年12月13日申请支付除《补充协议一》以外的设备验收款1918980.88元(23987261元×8%=1918980.88元)。
其中10份转账凭证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11月21日支付2618991.10元;2、2017年5月26日支付1630020元;3、2017年6月13日支付7816920元;4、2017年7月18日支付524766.60元;5、2017年9月8日支付5179530元;6、2018年2月9日支付125015元;7、2017年12月15日支付537600元;8、2018年2月9日支付692250元;9、2019年4月1日支付171270元;10、2019年6月26日支付3310471.3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剩余验收款204000元及质保金255000元的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天润公司与江南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PLC系统采购合同》及天润公司、江南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PLC项目三方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案涉PLC设备验收款的支付,《PLC系统采购合同》中约定“在设备抵达现场后,由江南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验收并签字确认天润公司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外在质量与合同要求无误后,江南公司向天润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510000元设备验收款”,后因双方在往来过程中产生争议,经安哥拉项目总包方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协调,三方在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PLC项目三方协议书》中重新约定“在PLC设备抵达SOYO电站项目现场后,由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验收签字确认天润公司所提供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外在质量与合同无误后,江南公司必须在收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PLC设备验收付款后的3日内将款项付给天润公司”,并约定“本协议的效力将高于本协议签署前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与江南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与天润公司(如有)、江南公司和天润公司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在《PLC项目三方协议书》中对验收货物的监理和仓储单位以及货款支付的条件和时间进行了变更。根据变更后的内容,对案涉货物验收的单位由“江南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变更为“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也即原告交付的PLC设备抵达SOYO电站项目现场后,只要经“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验收无误并签发《SOYO电站项目工程设备开箱检验通知单》,就意味着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已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SOYO电站项目工程设备开箱检验通知单》,被告理应及时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沟通并按约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设备验收款510000元,但被告直至2019年7月12日才向原告支付部分设备验收款306000元;现被告抗辩原告交付的设备存在数量、品牌不符、软件未供货等问题,故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设备验收款,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PLC系统采购合同》并未约定货物开箱验收后对设备验收款分期付款,且2017年11月29日的《PLC项目三方协议书》中也未约定对设备验收款分期付款,故原告有理由认为只要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委派的监理、仓储单位出具了《SOYO电站项目工程设备开箱检验通知单》,江南公司就应及时向原告全额支付设备验收款。此外,自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结束现场技术服务后,直至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于2019年5月19日完成调试并交付发电,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和江南公司始终未向原告主张其交付的设备存在数量不足、品牌不符、软件未供货等问题,现被告仅以其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张子超于2020年1月17日之后的邮件往来内容证明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数量不足、品牌不符、软件未供货等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验收款20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在《PLC项目三方协议书》中将设备验收款的支付时间变更为“江南公司在收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PLC设备验收付款后的3日内将款项付给天润公司”,现被告江南公司收到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支付的设备验收款的时间是2019年6月26日,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9年6月30日开始计算为宜。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因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已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天润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作相应调整。
关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255000元,原、被告在《PLC系统采购合同》中约定案涉设备的质保期可以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并以两者之中的较早日期为准:A.从业主签发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起算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及其可能的延长期;B.从最后一批合同货物运交江南公司承运人之日起算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及其可能的延长期。根据此约定,当业主签发临时验收证书后即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本案中,原告虽然未能提供业主签发的工程临时验收证书复印件,但案涉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项目已于2019年5月19日完成调试并交付发电,且项目总包方中国机械设备公司亦确认业主已签发了项目临时移交证书,合同中虽然约定“从业主签发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起算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及其可能的延长期”,但双方对“其可能的延长期”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将“其可能的延长期”延长至本案判决之日较为合理。关于被告提出的案涉设备的质量问题,被告虽然否认原告提交的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现场项目部于2018年9月11日出具的《现场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但安哥拉SOYOI联合循环电站工程已于2019年5月19日完成调试并交付发电,在此之前原告理应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服务,如被告否认该份《现场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应提供反证反驳对方提交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该份《现场技术服务报告》记载的内容,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结束现场技术服务后还遗留三方面的问题:“1、集控楼汽水取样2机架通讯卡不能工作,返厂维修后换上即可;2、浮坞泵站光纤被挖断,接通后将按提示将驱动激活即可;3、净水站混凝剂配药电动门(00GAA03AA018)有问题,待问题解决后将画面上的测试按钮关闭即可。”该《现场技术服务报告》并未提及原告天润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数量不足、品牌不符、软件未供货等问题。此后,中国机械设备公司技术专工刘会文通过电子邮件回函给天润公司,称“返厂升级的电脑及卡件现场再次安装调试已经完成。目前汽水取样画面无数据的问题,在贵公司的指导下也已经恢复。”上述邮件内容说明原告结束现场技术服务时遗留的三个问题均已得到解决,现被告江南公司以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数量不足、品牌不符、软件未供货等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和质保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主张的质保金25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5万元,双方虽然未在合同中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作出明确约定,但本案纠纷系因江南公司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天润公司支付货款而产生,因江南公司存在违约,天润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润公司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应由违约方即江南公司承担。至于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的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货款本金306000元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予以计算;货款本金204000元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予以计算);
二、被告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55000元;
三、被告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天润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华 昕
人民陪审员  吴国正
人民陪审员  钱晓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