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 2926执 785号

申请人: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宁,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殷勤,男,系该公司经理。

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拜城县人民法院 (2015)拜民初字第 012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于 2016年 06月 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依法履行 10.282738万元,拜城法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2016年 6月 21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且申请执行人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