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鑫基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孟岗乡。

法定代表人:张海宁。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鑫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中村镇东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军。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鑫基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47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兴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3682.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鑫基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4521.46(含执行费255元、案件受理费583.5元),申请人已领取完全部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