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1648号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菲勒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旺鑫路420号3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和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福地街866号紫麟阁公建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公和街4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波。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菲勒自动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和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9元,减半收取7174.5元,由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雒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