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778号
申请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68736744Y。
法定代表人:高兴超。
被申请人: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95205。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
被申请人: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40510A。
法定代表人:于洪波。
申请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2515884.36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15884.36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