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11166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