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398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5111号9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40510A。
法定代表人:于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旺,男,该单位建设主管。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竞竞,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集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旺、被告江苏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2.至今工伤钢板和钉子***左脚跟内已取,追回自己交的鉴定费2860元的30%及赔偿款的30%即65421.70元(公证处说用微信交的受法律保护的百分之三十);追回后续治疗费已超7000元的部分6000多元。事实与理由:李春宝说市政工程少不了钱,记考勤确认劳动关系,李春宝的电话是15275315560,工作地点是工业北路快速公交车BRT全福立交桥站台施工。2018年2月22日项目经理高磊、还有一个仓库员,仓库员的电话是18366172811,有安全员发安全帽,带领着干活,安排干的是幸福苑站台、工业北路站台、全福立交桥站台,建设完毕三个站台。2018年4月23日李义安排清除顶板废胶,***刹住四轮脚轮架,因设备不行,活动活动就开,李春宝让***小心,***又挤了两块砖头,李义扶脚轮架,让***用手指盖清除废胶,刚干了五分钟,脚轮架跑了,将***摔下来导致左脚摔肿,李义用三轮车拉着***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急症室照X光片,光片号码为3696519,光片显示***左脚骨折,李义报公司不管让回家养伤。在全福立交桥BRT站台干活水泥陈老师在场,李义老孙他们都是农民工,都不知道报公司不管无钱,市政工程工伤自己先拿钱治疗手术。报警全福派出所,开证明起诉至历城法院。***把医院报告骨折贴全福立交桥BRT工作站台事故点,公正处说鉴定受法律保护工伤,按国家标准市政公司李义没买清胶剂负全责。
市政公司辩称,市政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江苏建工集团下属项目部的劳务分包队伍临时从市场上招的临时工人,与市政公司无关。
江苏建工集团辩称,***的两项诉讼请求已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系李义雇佣人员,和江苏建工集团无关。***所主张的鉴定费,个人应承担的30%,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也在上述判决中予以认定。***系重复起诉,所以,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系济南专用汽车厂的职工,于2017年7月11日因特殊工种办理了退休手续。济南全福立交桥BRT站台工程建设单位为市政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江苏建工集团。本院受理的(2018)鲁0112民初9166号案件,原告为***,被告为李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慧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由为健康权纠纷。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8)鲁0112民初9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定: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受李义雇佣在全福立交桥BRT站台清理顶板上的废胶,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移动,导致***从架子上摔落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本院认定***受李义雇佣,在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李义应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江苏建工集团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进行施工,对***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李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据此判决李义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7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35909.24元。上述判决送达后,***及江苏建工集团均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鲁01民终122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2019)鲁01民终12244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鲁民申108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再审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鲁0112执128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2018)鲁0112民初9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2.***于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2日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8天,将左跟骨内固定物取出。2021年5月4月至2021年5月15日***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1天,治疗左跟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肿瘤。***向本院提交的治疗费等单据数额共计为20231.74元。
3.2021年3月19日,***作为申请人,以市政公司及江苏建工集团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一、确认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3月8日与以上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按工伤手续赔偿三十万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434号仲裁决定书,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系济南专用汽车厂的正式退休职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上述规定,***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要求确认与江苏建工集团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追回30%赔偿款65421.70元的请求,实质上是否定本院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并已生效的(2018)鲁0112民初9166号及(2019)鲁01民终12244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属重复诉讼,本院应驳回其起诉。***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超7000元的请求,应向(2018)鲁0112民初9166号及(2019)鲁01民终12244号民事判决已确定的赔偿责任主体李义及江苏建工集团提出,且***的该项请求亦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晓娴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