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593号
申请人河南顺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柳江路66号天地和苑一期4号楼2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9FAT8B1R。
法定代表人张中军。
委托代理人李奇,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霄翔,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重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94号3号楼19层1913号、19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CQFR1W。
法定代表人朱昌辉。
申请人河南顺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重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509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重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七万五千零九十九元三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