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亿丰广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吴开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巨洋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马开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斌,四川令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兰,四川令安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城市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天之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清,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南正和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四川锐海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吴中海,执行董事。
上诉人永城市亿丰广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巨洋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城市亿达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天之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和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锐海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经法院催交,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永城市亿丰广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朱利民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