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38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精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26303J),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新天地商业广场东区1-25-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睿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8R237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39号院内17号。
法定代表人:简书月,总经理。
被执行人:简书月,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精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睿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书月服务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34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3370元,执行费11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8月26日、9月8日、9月26日、10月19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无税务登记信息、登记有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津(2020)西青区不动产权第1××4号)信息、登记有津NF××**东风日产牌车辆信息;
3、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简书月名下财付通、支付宝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财付通账号资金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支付宝账号控制金额过少,未予处置;
4、2022年9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清河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简书月不动产登记情况、社保以及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简书月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2年9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9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简书月名下津NF××**东风日产牌车辆底档,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7、2022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简书月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津(2020)西青区不动产权第1××4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因该房产已设立多个抵押权,无处置价值,暂未处置;
8、2022年9月23日,经本院执行员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简书月2022年9月由天津睿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被执行人简书月系天津睿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2022年9月26日,本院执行员前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39号院内17号调查被执行人天津睿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天津睿丽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10、2022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所冻资金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11、2022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洁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