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1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精山港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精山港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