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553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北京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泰达中小企业园**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张群,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36元,减半收取计21868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