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7554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基数开发区黄海路276号泰达中小企业园2号楼346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群,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名下价值1 194 441.27元的财产。2021年11月18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名下价值1 194
441.27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