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25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基数开发区黄海路**泰达中小企业园**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群,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名下价值339015.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名下价值339015.5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2215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