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23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基数开发区黄海路**泰达中小企业园**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群,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群、***名下价值1194441.27元的财产。2021年10月14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融和广场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融和广场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欢欢
法官助理 董依依
书 记 员 康东菊
书 记 员 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