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175号之一
申请人:**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25HFE65,住所地**市宿城区蔡集镇宿蔡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盛、钱倩,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Y3H23XW,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徐州高新区909室。
法定代表人:许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新区支行;账号:32030220221010000063105)。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2022年5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新区支行;账号:32030220221010000063105),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
2022年6月6日申请人**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艳红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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