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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175号
申请人:**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25HFE65,住所地**市宿城区蔡集镇宿蔡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盛、钱倩,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Y3H23XW,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徐州高新区909室。
法定代表人:许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新区支行;账号:32030220221010000063105)。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开户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新区支行;账号:32030220221010000063105),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鹿一琳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