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3081号
原告:***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岳丽丽,总经理。
被告: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桃园街道办事处临黄社区商办楼2-49。
负责人:许凤林,经理。
被告: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府前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许霞,总经理。
原告***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江苏道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应由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凤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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