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97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20570E。
负责人:方国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纯刚,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汀,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黄冈市英山县。
被告:郑金玲,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黄冈市英山县。
被告: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坡大道(东坡外滩C-1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2701159R。
法定代表人:周祥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诉被告***、郑金玲、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承担。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