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20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20570E。
负责人:朱红亮,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坡大道(东坡外滩C-1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2701159R。
法定代表人:夏云。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0)鄂1102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时骏牌”(车牌号为:鄂JF××**)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黄冈市及罗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双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已处置,其他财产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振羽
审判员  卢丽娟
审判员  刘一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