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899号 申请人:上海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288号2幢4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HQDXG。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威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38号1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7164119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派克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HFP3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29号都市果岭7-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PGRUFX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496号3号楼1**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3MA3DJMDA2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鼎源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商城路恒泰商城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MA3EW07Y2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海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威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克塑业有限公司、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青岛鼎源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立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威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克塑业有限公司、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青岛鼎源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威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克塑业有限公司、青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青岛鼎源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