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227号 原告: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1号60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博雅花园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博雅花园项目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博雅花园业主大会,办公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博雅花园18号楼。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博雅花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原告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