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异2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iv>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iv>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方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城公司)、**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包含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80%股权和上城公司持有的20%股权)。上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停止并撤销上述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上城公司称,一、本院曾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上城公司于同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立案受理后,本院执行局遂停止拍卖,并在“公拍网”上注明“当事人提出异议,待裁决作出后再行处理”。此处所称“裁决”应为终审裁决。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支持上城公司的异议请求,但未支持该公司的所有异议理由,该公司于同月14日收到异议裁定后,于同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却再次发布拍卖公告,重新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而公告内容仍然存在与前一份公告同样的违法内容。本院在发布第二份拍卖公告前,未依法通知上城公司,故本次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本院2020年6月24日的拍卖公告确定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1,801,619,100元(以下币种相同),但第二次公告却将起拍价确定为1,401,259,300元,这种随意更改起拍价的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当时尚未生效的本院(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载明:“本院在调整上述‘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后,可重新发布公告……”。故本院重新发布公告时,不得更改起拍价。三、据上城公司了解,2020年9月16日,有竞买人在“公拍网”上报名竞拍,但因在交报名费时出现错误而未果,有网络截图为证,故足以证明拍卖平台故意设置障碍,阻碍他人报名竞买。四、本次拍卖所用案号为(2019)沪02执954号,该案已于2020年2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要继续执行的话,应重新立案或恢复执行立案,以新的案号出具执行裁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并委托拍卖。现本院仍以原先执行案号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上城公司申请停止并撤销对涉案股权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公司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故即便上城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也应继续执行。在异议裁定作出后,本院进行充分考虑后重启拍卖并不违法。而且现已生效的异议和复议裁定显示,本次拍卖并未影响上城公司的任何利益。对于在拍卖前是否通知上城公司仅为瑕疵问题,并不影响拍卖,更不能因此认定拍卖无效。2、根据法律规定,起拍价由法院决定,只要在评估价的70%以上即可。成交价由市场决定,起拍价的高低并不影响拍卖,更快拍卖反而有利于上城公司。故本院按照评估价的七折调整起拍价正确。3、上城公司提供的所谓竞买人报名页面的截图未经公证,也无相应过程,完全无法印证该公司的主张。即便出现此类情况,也应由竞买人自己与拍卖平台沟通,不构成拍卖程序违法。4、拍卖公告的附件已明确了执行依据,不影响拍卖的正常进行,也不损害竞买人或上城公司的任何利益,对案件执行无任何影响。故中建方程公司请求驳回上城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公司同意上城公司的意见,请求支持该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关于中建方程公司与上城公司、**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决,明确上城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中建方程公司支付《合作实施协议》项下应付款20亿元即逾期违约金;**公司对上城公司上述20亿元应付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城公司、**公司有义务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收回和置换中建方程公司向银团出具的《承诺函》;上城公司、**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中建方程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7,248元、律师费300万元、仲裁费15,927,858元。裁决生效后,因上城公司、**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建方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即为上述生效仲裁裁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以(2019)沪02执954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上城公司和**公司均确认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多伦公司的80%股权实属上城公司所有,中建方程公司亦申请本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该部分股权一并处置,故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冻结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涉案股权中的80%股权,并将该股权与仲裁期间保全冻结的上城公司持有的其余20%股权一并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同年12月16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信资评司字[2019]第40151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涉案股权的净资产分析值为2,001,798,981.81元。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评估价值和评估方法提出异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意见回复》。上城公司和**公司收到上述回复后,于2020年2月19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决。同月27日,中建方程公司向本院陈述,因疫情影响,且本案涉及较高标的,案件难度大,为案件执行需要,同意暂时撤销执行,视情况再恢复执行。次日,本院出具(2019)沪02执954号之二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20年3月9日,中建方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沪02执恢137号立案恢复执行。同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4民特13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城公司、**公司的撤裁申请。
之后,本院遂委托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2020年6月24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自2020年8月2日10时至同月5日10时,确定起拍价为1,801,619,100元,并附(2019)沪02执954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上述公告在“特别提醒”部分载明:“……(2)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说明,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抵押借款出具过《承诺函》,其中第四项内容为‘若在项目后续开发建设阶段借款人股东发生变化,须经银团一致同意,并由经银团认可的新股东提供后续开发建设阶段的股东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同前三条)’,因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申明股权受让方资金实力需不低于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且提供不低于原股东的增信方式,若经评定不符合要求,则上述贷款合同立即提前到期。同时,由于该项条件包含了对股权受让方资金实力的特别要求,股权受让方可能面临需额外提供对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贷款的增信或立即清偿约42亿元的贷款,进而产生高额或有负债或每年高额的资金占用费,可能对股权成交产生影响,评估未考虑以上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竞买人予以关注。(3)根据(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决主文第四条‘两被申请人有义务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收回和置换申请人向银团出具的承诺函’及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贷款银团作出的《承诺函》的规定,买受人须在本次拍卖前自行与上述贷款银团协商有关事宜,并向贷款银团替换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函》,继受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承诺函》中的权利义务。提请竞买人对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予以关注。”上城公司不服,以本院拍卖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多伦公司80%股权无法律依据、上述拍卖公告中的“特别提醒”第二条和第三条内容属于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评估价格和起拍价严重偏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该次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本院立案受理上述执行异议后,暂缓对涉案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上城公司关于评估价格和方法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上城公司和**公司在执行中多次确认登记在中建方程公司名下的多伦公司80%股权实属上城公司所有,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一并处置该部分财产并无不当;“特别提醒(2)”的内容属于告知竞买人涉案股权的瑕疵、权利负担以及买受该股权的风险,合法有据;“特别提醒(3)”的内容明确由买受人继受中建方程公司在《承诺函》中的债权债务缺乏法律依据,只需告知竞买人在买受涉案股权后,将面临银团要求其按照上述《承诺函》的内容重新向银团出具《承诺函》的风险即可,本院将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后,可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据此,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确认上城公司的异议成立。上城公司不服,认为本院未支持该公司的其余异议理由,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拍卖公告中“特别提醒(3)”的内容除规定替换《承诺函》的主体与生效仲裁裁决不符,应予调整之外,本身内容亦是提请竞买人关注相关法律问题,并未限制竞买人资格;上城公司提出的其余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沪执复77号执行裁定,驳回上城公司的复议申请。
另查明,中建方程公司多次以上城公司、**公司在执行期间屡次通过各种法律途径阻挠执行,严重损害中建方程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拍卖涉案股权。故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后,于同月13日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涉案股权,明确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13日10时至同月16日10时,确定起拍价为1,401,259,300元,并附(2019)沪02执954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该公告“特别提醒”部分载明:“……(3)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多伦公司的大股东,曾为多伦公司向银团抵押借款事宜,于2016年3月18日向银团出具《承诺函》。该函中第(4)项承诺,若在项目后续开发建设阶段借款人股东发生变化,需经银团一致同意,并由经银团认可的新股东提供后续开发建设阶段的股东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同前三条)。鉴于本次拍卖可能造成多伦公司的股东变更,竞买人买受多伦公司100%股权后,将面临银团要求其按照上述《承诺函》的内容,重新向银团出具《承诺函》的风险。提请竞买人对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予以关注。”该公告“特别提醒”部分的其他内容与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拍卖公告的内容相同。
2020年8月17日,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本院的要求,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城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本市虹口区东江湾路XXX号三楼333室邮寄送达拍卖通知,但被邮局以“原址无此人”为由退回。2020年9月14日,中建方程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函,为之前提出的继续拍卖申请提供担保金1.4亿元,以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损害。涉案股权经网络司法拍卖,由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401,259,300元竞得。2020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沪02执954号之四执行裁定,确认涉案股权归买受人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次日,本院分别向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述过户裁定。
异议审查中,上城公司向本院陈述,该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知晓拍卖涉案股权事宜后,于次日向本院邮寄书面异议及附件。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由此可见,是否暂缓拍卖或重新启动拍卖均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案情决定。本案中,上城公司第一次对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异议时,本院决定暂缓拍卖。在异议裁定作出后,本院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建方程公司的多次申请,在按照异议裁定的认定调整了“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后,决定恢复拍卖,并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公告拍卖涉案股权并无不当。之后,中建方程公司为保证该次拍卖得以继续进行,另行向本院缴纳1.4亿元担保金,而生效的异议、复议裁定也确认了该次拍卖公告中“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的合法性,故本院重新发布公告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并未侵犯上城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涉案股权的评估价为2,001,798,981.81元,本院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将起拍价定为1,401,259,300元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故上城公司主张本院在复议期间调整起拍价重新拍卖涉案股权严重违法,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城公司主张未接到重新拍卖通知,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拍卖辅助机构已按照本院的要求,于2020年8月17日向上城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拍卖通知,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故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即便本院未通知上城公司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公司已于2020年9月8日知晓拍卖事宜,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未侵犯该公司的程序权利,也不构成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在(2019)沪02执9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中建方程公司并未受偿,该公司在上城公司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鉴于疫情影响等客观情况,为执行需要撤回执行申请,并明确条件具备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在本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后,中建方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为保持执行行为的连续性,以原执行案号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并无不当,未侵犯上城公司的任何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城公司主张应先解除冻结,重新立案或恢复执行后再以新的案号重新冻结并处分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况且,本院在前次拍卖中即以(2019)沪02执954号案件进行,上城公司在前次异议中并未一并提出上述异议理由,现在本案中重新提出也缺乏法律依据。至于上城公司主张拍卖平台故意限制竞买人报名竞拍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上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晓东
审 判 员 徐 江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冰
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