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异26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大利嘉城**。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div>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方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城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100%的股权(包含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80%股权和上城公司持有的20%股权)。利嘉公司不服,以本次拍卖应等待之前的异议和复议裁定生效后才能进行、本院未通知该公司拍卖事宜、本次拍卖调整起拍价违法、拍卖平台限制竞买人报名竞拍、本院以终结执行的案号拍卖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经审查查明,上城公司以与利嘉公司相同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
在该案审查中,利嘉公司已作为被执行人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上城公司已对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网络司法拍卖多伦公司100%股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利嘉公司在该案中已发表意见。利嘉公司非上述股权的权利人,现以与上城公司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晓东
审 判 员 徐 江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冰
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