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执复7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大利嘉城**。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div>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20)沪02执异164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方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城公司)、******裁决一案中,委托网络司法拍卖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100%的股权(包含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80%股权和上城公司持有的20%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司以一并拍卖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律依据、二中院拍卖公告中“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限制竞买人的资格、评估价格过低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该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二中院查明,上城公司以与***司相同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已立案审查。在该案审查中,***司已作为被执行人发表意见。
二中院认为,上城公司已对该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该院正在审查中。***司非该股权的权利人,现以与上城公司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独自对该院的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二中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沪02执异164号异议裁定,驳回***司的异议申请。***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司称,二中院认为其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系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中上城公司是主债务人,***司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司作为被执行人,系本案当事人,涉案股权虽不属于***司所有,但拍卖行为关系到***司的切身利益。因此,***司认为拍卖行为违法提出异议,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上城公司、***司有权各自提出异议,法院均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分别审查,也可合并审查。故请求撤销二中院(2020)沪02执异164号异议裁定,指令二中院对***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公司称,二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司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二中院异议裁定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中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的涉案股权为多伦公司的100%股权,拍卖时其中80%股权登记在中建方程公司名下,另20%股权登记在上城公司名下,***司并非涉案股权的登记权利人。在上城公司已就涉案股权拍卖向二中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该院已立案审查,***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已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司再对同一执行行为以相同的请求和事由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二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执异16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心全
审 判 员 马 红
审 判 员 杜治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俪雯
书 记 员 颜丹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