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执复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志兵,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鹏,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城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20)沪02执异261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方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城公司、**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包含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80%股权和上城公司持有的20%股权)。上城公司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停止并撤销上述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上城公司称,1.二中院曾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上城公司于同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立案受理后,该院执行局遂停止拍卖,并在“公拍网”上注明“当事人提出异议,待裁决作出后再行处理”。此处所称“裁决”应为终审裁决。二中院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支持上城公司的异议请求,但未支持该公司的所有异议理由,该公司于同月14日收到异议裁定后,于同月2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但二中院于2020年8月13日却再次发布拍卖公告,重新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而公告内容仍然存在与前一份公告同样的违法内容。二中院在发布第二份拍卖公告前,未依法通知上城公司,故本次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该公司的合法权益。2.二中院2020年6月24日的拍卖公告确定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1,801,619,100元(以下币种相同),但第二次公告却将起拍价确定为1,401,259,300元,这种随意更改起拍价的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当时尚未生效的二中院(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载明:“本院在调整上述‘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后,可重新发布公告……”。故二中院重新发布公告时,不得更改起拍价。3.据上城公司了解,2020年9月16日,有竞买人在“公拍网”上报名竞拍,但因在交报名费时出现错误而未果,有网络截图为证,故足以证明拍卖平台故意设置障碍,阻碍他人报名竞买。4.本次拍卖所用案号为(2019)沪02执954号,该案已于2020年2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要继续执行的话,应重新立案或恢复执行立案,以新的案号出具执行裁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并委托拍卖。现二中院仍以原先执行案号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上城公司申请停止并撤销对涉案股权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公司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故即便上城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二中院也应继续执行。在异议裁定作出后,二中院进行充分考虑后重启拍卖并不违法。而且现已生效的异议和复议裁定显示,本次拍卖并未影响上城公司的任何利益。对于在拍卖前是否通知上城公司仅为瑕疵问题,并不影响拍卖,更不能因此认定拍卖无效。2.根据法律规定,起拍价由法院决定,只要在评估价的70%以上即可。成交价由市场决定,起拍价的高低并不影响拍卖,更快拍卖反而有利于上城公司。故二中院按照评估价的七折调整起拍价正确。3.上城公司提供的所谓竞买人报名页面的截图未经公证,也无相应过程,完全无法印证该公司的主张。即便出现此类情况,也应由竞买人自己与拍卖平台沟通,不构成拍卖程序违法。4.拍卖公告的附件已明确了执行依据,不影响拍卖的正常进行,也不损害竞买人或上城公司的任何利益,对案件执行无任何影响。故中建方程公司请求驳回上城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公司同意上城公司的意见,请求支持该公司的异议请求。
二中院查明,关于中建方程公司与上城公司、**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决,明确上城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中建方程公司支付《合作实施协议》项下应付款20亿元即逾期违约金;**公司对上城公司上述20亿元应付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城公司、**公司有义务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收回和置换中建方程公司向银团出具的《承诺函》;上城公司、**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中建方程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7,248元、律师费300万元、仲裁费15,927,858元。裁决生效后,因上城公司、**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建方程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即为上述生效仲裁裁决主文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9年9月5日以(2019)沪02执954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上城公司和**公司均确认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多伦公司的80%股权实属上城公司所有,中建方程公司亦申请二中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该部分股权一并处置,故二中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冻结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涉案股权中的80%股权,并将该股权与仲裁期间保全冻结的上城公司持有的其余20%股权一并通过本院委托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同年12月16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信资评司字[2019]第40151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涉案股权的净资产分析值为2,001,798,981.81元。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评估价值和评估方法提出异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意见回复》。上城公司和**公司收到上述回复后,于2020年2月19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决。同月27日,中建方程公司向二中院陈述,因疫情影响,且本案涉及较高标的,案件难度大,为案件执行需要,同意暂时撤销执行,视情况再恢复执行。次日,二中院出具(2019)沪02执954号之二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20年3月9日,中建方程公司向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二中院以(2020)沪02执恢137号立案恢复执行。同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4民特13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城公司、**公司的撤裁申请。
之后,二中院遂委托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2020年6月24日,二中院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自2020年8月2日10时至同月5日10时,确定起拍价为1,801,619,100元,并附(2019)沪02执954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上述公告在“特别提醒”部分载明:“……(2)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说明,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抵押借款出具过《承诺函》,其中第四项内容为‘若在项目后续开发建设阶段借款人股东发生变化,须经银团一致同意,并由经银团认可的新股东提供后续开发建设阶段的股东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同前三条)’,因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申明股权受让方资金实力需不低于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且提供不低于原股东的增信方式,若经评定不符合要求,则上述贷款合同立即提前到期。同时,由于该项条件包含了对股权受让方资金实力的特别要求,股权受让方可能面临需额外提供对上海多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贷款的增信或立即清偿约42亿元的贷款,进而产生高额或有负债或每年高额的资金占用费,可能对股权成交产生影响,评估未考虑以上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竞买人予以关注。(3)根据(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决主文第四条‘两被申请人有义务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收回和置换申请人向银团出具的承诺函’及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贷款银团作出的《承诺函》的规定,买受人须在本次拍卖前自行与上述贷款银团协商有关事宜,并向贷款银团替换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函》,继受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承诺函》中的权利义务。提请竞买人对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予以关注。”上城公司不服,以二中院拍卖中建方程公司持有的多伦公司80%股权无法律依据、上述拍卖公告中的“特别提醒”第二条和第三条内容属于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评估价格和起拍价严重偏低为由,向二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该次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二中院立案受理上述执行异议后,暂缓对涉案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经审查,二中院认为,上城公司关于评估价格和方法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上城公司和**公司在执行中多次确认登记在中建方程公司名下的多伦公司80%股权实属上城公司所有,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二中院一并处置该部分财产并无不当;“特别提醒(2)”的内容属于告知竞买人涉案股权的瑕疵、权利负担以及买受该股权的风险,合法有据;“特别提醒(3)”的内容明确由买受人继受中建方程公司在《承诺函》中的债权债务缺乏法律依据,只需告知竞买人在买受涉案股权后,将面临银团要求其按照上述《承诺函》的内容重新向银团出具《承诺函》的风险即可,二中院将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后,可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据此,二中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确认上城公司的异议成立。上城公司不服,认为二中院未支持该公司的其余异议理由,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拍卖公告中“特别提醒(3)”的内容除规定替换《承诺函》的主体与生效仲裁裁决不符,应予调整之外,本身内容亦是提请竞买人关注相关法律问题,并未限制竞买人资格;上城公司提出的其余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沪执复77号执行裁定,驳回上城公司的复议申请。
另查明,中建方程公司多次以上城公司、**公司在执行期间屡次通过各种法律途径阻挠执行,严重损害中建方程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二中院申请继续拍卖涉案股权。故二中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后,于同月13日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涉案股权,明确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13日10时至同月16日10时,确定起拍价为1,401,259,300元,并附(2019)沪02执954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该公告“特别提醒”部分载明:“……(3)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多伦公司的大股东,曾为多伦公司向银团抵押借款事宜,于2016年3月18日向银团出具《承诺函》。该函中第(4)项承诺,若在项目后续开发建设阶段借款人股东发生变化,需经银团一致同意,并由经银团认可的新股东提供后续开发建设阶段的股东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同前三条)。鉴于本次拍卖可能造成多伦公司的股东变更,竞买人买受多伦公司100%股权后,将面临银团要求其按照上述《承诺函》的内容,重新向银团出具《承诺函》的风险。提请竞买人对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予以关注。”该公告“特别提醒”部分的其他内容与二中院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的拍卖公告的内容相同。
2020年8月17日,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根据二中院的要求,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城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本市虹口区东江湾路XXX号三楼333室邮寄送达拍卖通知,但被邮局以“原址无此人”为由退回。2020年9月14日,中建方程公司向二中院出具书面担保函,为之前提出的继续拍卖申请提供担保金1.4亿元,以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损害。涉案股权经网络司法拍卖,由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401,259,300元竞得。2020年9月28日,二中院作出(2019)沪02执954号之四执行裁定,确认涉案股权归买受人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次日,二中院分别向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中建东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述过户裁定。
异议审查中,上城公司向二中院陈述,该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知晓拍卖涉案股权事宜后,于次日向二中院邮寄书面异议及附件。
二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由此可见,是否暂缓拍卖或重新启动拍卖均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案情决定。本案中,上城公司第一次对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异议时,二中院决定暂缓拍卖。在异议裁定作出后,二中院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建方程公司的多次申请,在按照异议裁定的认定调整了“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后,决定恢复拍卖,并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公告拍卖涉案股权并无不当。之后,中建方程公司为保证该次拍卖得以继续进行,另行向二中院缴纳1.4亿元担保金,而生效的异议、复议裁定也确认了该次拍卖公告中“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的合法性,故二中院重新发布公告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并未侵犯上城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涉案股权的评估价为2,001,798,981.81元,二中院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将起拍价定为1,401,259,300元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故上城公司主张二中院在复议期间调整起拍价重新拍卖涉案股权严重违法,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上城公司主张未接到重新拍卖通知,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拍卖辅助机构已按照二中院的要求,于2020年8月17日向上城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拍卖通知,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故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即便二中院未通知上城公司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公司已于2020年9月8日知晓拍卖事宜,并向二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未侵犯该公司的程序权利,也不构成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在(2019)沪02执9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中建方程公司并未受偿,该公司在上城公司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鉴于疫情影响等客观情况,为执行需要撤回执行申请,并明确条件具备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在二中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后,中建方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二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后,为保持执行行为的连续性,以原执行案号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并无不当,未侵犯上城公司的任何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城公司主张应先解除冻结,重新立案或恢复执行后再以新的案号重新冻结并处分无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况且,二中院在前次拍卖中即以(2019)沪02执954号案件进行,上城公司在前次异议中并未一并提出上述异议理由,现在本案中重新提出也缺乏法律依据。至于上城公司主张拍卖平台故意限制竞买人报名竞拍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确认。综上,上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二中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沪02执异261号异议裁定,驳回上城公司的异议请求。上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上城公司称,二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1.二中院在暂缓拍卖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重新发布拍卖公告进行拍卖,程序严重违法,属于滥用执行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上城公司的合法权益。2.二中院2020年6月的第一次拍卖公告确定的涉案股权起拍价为1,801,619,100元,2020年8月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确定的涉案股权起拍价为1,401,259,300元,价格下降4亿元。二中院无故随意调整起拍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拍卖行为应予撤销。3.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前三日内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履行通知职责的主体应当是法院而非拍卖辅助机构,二中院让拍卖辅助机构将通知寄到上城公司注册地址,属于拍卖程序严重违法。4.二中院在执行案件已经裁定终结执行结案后,不仅未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措施,仍以原执行案号继续执行并对涉案股权进行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二中院(2020)沪02执异261号异议裁定,撤销二中院于2020年8月13日发布并于2020年9月13日至9月16日进行的对涉案股权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或将本案发回二中院重审。
被执行人**公司同意上城公司的意见,请求支持该公司的复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公司辩称,1.上城公司提出撤销拍卖的理由不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撤销拍卖的事由,上城公司未证明拍卖严重侵害其利益。2.执行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停止拍卖,前案的执行异议部分支持了上城公司的异议理由,重新启动拍卖未实际影响上城公司利益。3.执行法院有权根据标的物情况决定起拍价,拍卖成交价是市场决定的,起拍价定的高也可能造成流拍。上城公司主张降低起拍价违法无法律依据。4.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且无论送达过程中产生何种情况,并未实际影响上城公司的利益。无论上城公司是否提出新的异议,法院有权决定是否中止拍卖,且申请执行人为确保拍卖继续已缴纳了保证金。5.二中院自始至终使用案号一致,上城公司对此明知,若有异议,应在之前的异议中提出,而非第二次启动拍卖之后提出。上城公司怠于提出主张,会实质损害竞买人的利益。执行案号是法院职权行为,不应影响申请执行人和竞买人的利益。综上,二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上城公司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二中院异议裁定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符合上述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定情形,具体阐述如下:
关于异议复议期间未停止拍卖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案中,二中院在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对涉案股权评估拍卖于法有据。上城公司第一次对网络司法拍卖提出异议时,二中院暂缓拍卖了涉案股权。在(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作出后,二中院依照异议裁定的认定调整了“特别提醒”部分的内容,决定恢复拍卖涉案股权。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公司为保证拍卖得以继续进行,向二中院缴纳了1.4亿元担保金。相反被执行人上城公司和**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就停止拍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故二中院对涉案股权继续拍卖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股权重新拍卖起拍价下调的问题。2019年12月16日,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信资评司字[2019]第40151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涉案股权的净资产分析值为2,001,798,981.81元。2020年6月24日,二中院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自2020年8月2日10时至同月5日10时,确定涉案股权起拍价为1,801,619,100元。2020年8月13日,二中院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13日10时至同月16日10时,确定涉案股权起拍价为1,401,259,300元。二中院考虑到第一次拍卖公告中部分内容增设了买受人义务,可能对竞买人资格有所限制,故第一次公告的起拍价约为评估价的九折。而重新发布的拍卖公告因按(2020)沪02执异165号异议裁定对相应内容作了调整,仅提醒竞买人关注相关法律问题,故起拍价按正常惯例约为评估价的七折,该起拍价符合“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法定条件。
关于重新拍卖通知的送达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拍卖辅助机构按二中院的要求,于2020年8月17日向上城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拍卖通知,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在上城公司未预留送达地址的前提下,向其注册地址寄送并无不当。当然拍卖通知的寄送时间不符合“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当事人”的法定条件,但这一瑕疵不构成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上城公司已于2020年9月8日知悉拍卖事宜,并向二中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相关程序权利未受侵害。
关于案件终结执行后以原执行案号继续执行的问题。二中院异议裁定中对(2019)沪02执954号案件终结执行及恢复执行的经过及沿用原案号拍卖的理由已有相应阐述,本院予以认可,在此不再赘述。上城公司认为终结执行后应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措施,恢复执行后应以新案号重新冻结并评估拍卖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执行实际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二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执异26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心全
审 判 员 马 红
审 判 员 杜治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俪雯
书 记 员 颜丹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