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恢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三楼333室。
被执行人:**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大**城25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了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XX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所得拍卖款项人民币1,401,259,300.00元,依法扣除拍卖费人民币250,0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13,853.72元后,尚余人民币1,398,795,446.28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本院还从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到人民币249,218.65元,该款也已依法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定书确定,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付款人民币2,000,000,000.00元及违约金等款项。故本案尚未全部执行到位。为此,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除已执行到的财产外,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了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XX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所得拍卖款项人民币1,401,259,300.00元,依法扣除拍卖费人民币250,0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13,853.72元后,尚余人民币1,398,795,446.28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本院还从被执行人上海上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到人民币249,218.65元,该款也已依法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62号仲裁裁定书确定,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付款人民币2,000,000,000.00元及违约金等款项。故本案尚未全部执行到位。为此,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除已执行到的财产外,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2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松青
审 判 员 黄文蔚
审 判 员 浦 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峰
书 记 员 孙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