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632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OMA7592BP3C,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2号楼11层1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与青海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爽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