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宣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兴景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宣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580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兴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明,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宣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冶青,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该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青海兴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宣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兴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青海宣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冻结,为此,申请人青海兴景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所承保的800万元保险金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宣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兴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冯珍珍
审判员张婧
审判员马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欣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