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2752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青0122民初2752号民事裁定书中将“(2021)青0122民初2752号”补正为“(2021)青0122民初2752号之二”;
将第一页倒数第四行“原告**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