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619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DQN7R1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瑞源路4号清华颐园2号楼1**1121室。
经营者:***,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8NF30N,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湾子村54号,现办公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城天街2号楼1**218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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