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2民初5995号
原告:**兵,男,1975年9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被告:**,男,1987年8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原告**兵与被告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诉讼,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兵撤诉处理。
审判员 管 云 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