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5529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8NF30N,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湾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6278466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3-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豪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以管辖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柏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