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36号
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航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127803.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xxxxxxxx账户内1065798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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