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天津市嘉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只、天津市嘉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依法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只、天津市嘉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